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2 07:12:03  评论()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令第12号

发布时间:1990-06-26

实施时间:1990-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
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1990年6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前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三百元。

第三条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一百元,寄往国外的,限人民币二百元。

第四条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验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外汇购买专用章”的发货票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带出。
#第五条麝香不准携带或邮寄出境。

第六条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