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用..
文件编号:(1990)经复字第18号
发布时间:1990-05-23
实施时间:1990-05-23
单位与用水单位之间拖欠水费纠纷问题的复函
你院(1990)新法经字第23号关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之间因拖欠水费纠纷是否属于水事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博河水管处与五师红星电站之间发生的供水用水关系属商品水供应关系。博河水管处作为供方有权利收取水费,五师红星电站作为用水方应按交费标准按期向博河水管处缴纳水费。双方发生的拖欠水费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水事纠纷”,应按《
你院请示中提到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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