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0]345号
发布时间:1990-04-04
实施时间:1990-01-01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据广州、湛江分局反映,在对外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发现有些外国公司除雇员的基本工资、资金、津贴外,还从合同区联合帐簿(中)以雇员个人名义提取列支其他款项,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2.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划或储蓄计划);
3.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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