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请示〈商标法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4-03
实施时间:1990-04-03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如何执行的函》的批复
你局关于请示《
印制单位印制未注册商标时,依照委托人的违法要求,在商标标识上加印“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商标标记,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实施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了方便,这种行为应属《
附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工商函(1990)23号]文件
附:关于请示《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我市印制二厂未凭《注册商标印制证明》和《未注册商标印制委托书》擅自为重庆卷烟厂印制了未注册的“三六”和精乙“川叶”卷烟商标,并根据烟厂的要求在卷烟商标标识上印上了“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商标标记。我局拟对该印制厂的这种行为定性为《
当否?请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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