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旅游对外销售计价细则[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3-01
实施时间:1990-04-01
1.全程旅华天数,入出境时间按首尾合算一天半计价。
2.旅行团的日程如属跨年度的,则接不同旅游价格年度的收费标准分别计算;如属跨季节的团,应按所在季节天数分别计算;如一天跨两个城市,而且两地的综合服务费标准不同,则各按半天计算。简化计算方法是均按价格标准较高的年度、季节、城市计价。
3.为降低直观价格,增加价格的灵活性,旅行团在华期间允许有自选项目,对自选项目可以不包在综合服务费内,由客人另付,如客人要求全天自由活动(即不供餐不活动),综合服务费应按天数、相应等级30%收取。
1.入境15天以前取消旅行的,不收取消费。
2.入境前8―15天取消旅行,按包价5%计收取消费。
3.入境2―7天取消旅行,按包价30%计收取消费。
4.入境前24小时以内取消旅行,按包价50%计收取消费;同时入境当天综合服务费,房费不退。
5.旅行团入境后,个别客人自行退团,费用一律不退。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中途终止旅游的,经双方认可的特殊原因退团者,可退旅行费用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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