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十八..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1 07:18:55  评论()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十八..

文件编号:[90]署政字第137号

发布时间:1990-02-19

实施时间:1990-0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法》第四十四条
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0年2月19日〔90〕署政字第137号)

现就执行《海关法》第四十四条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如属连续状态的,其行为发生日期的认定,应与《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即“从最后一次……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88)署税字第1297号文(《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与《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不冲突,《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海关实行时效管理和后续管理的货物,即因纳税义务人员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的行为,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的规定,同样适用1297号文规定的管理时效为5、6、8年期限内发生的行为。上述的三年追征期限应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与违规案件的追查处理期限是一致的。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