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有..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1 07:17:46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有..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2-16

实施时间:1990-02-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年2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件精神,现将《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粘贴后下发。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申请人收取商标规费时,加收5元印花税票款,开收据时另列收印花税款5元,收取的商标印花税票款在上缴商标规费时如数上交。

三、商标申请件被退回或核驳时,如商标申请人不再重新申请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退商标规费时连同印花税票款一并退回。

四、此项代收印花税票款从1990年5月1日实行。在此之前下发的《商标注册证》,当地税务机关要粘贴印花税票时,由税务机关按照(89)国税地字第113号文件精神执行,确保粘贴的位置和印花税票的面额,印花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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