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验放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2-06
实施时间:1990-02-06
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通知
一、进出境参加学术交流的,仅限于古脊椎动物和古从类化石的标本,并应由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归口管理。
二、上述化石标本出境地限于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个口岸。
三、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标本出境时,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应向有关出境地海关出具固定格式的证明,并附标本清单一式三份。
四、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应负责将上述出境的化石标本原物运回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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