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31 07:49:51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力字(1990)1号

发布时间:1990-01-05

实施时间:1990-01-05

劳动部关于《企业
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1990年1月5日劳力字(1990)1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