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31 07:48:59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0]012号

发布时间:1989-12-31

实施时间:1990-01-01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月19日国税发<199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财政部(88)财税字第108号通知规定对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部分产品的减免税1989年年底到期。根据这部分减税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照顾。同时,为了有利简化计算,将减额征收统一改为减率征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在1991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粘土空心砖(孔洞率在15%以上,含15%)灰砂砖、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炉渣水泥砌块(炉渣掺兑量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框架轻扳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石膏板用护面纸、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石灰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用自产矿砂冶炼粗铜,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财政部(88)财税字第108号通知中其他有关减免税规定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