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南(南斯拉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
文件编号:(89)国税外字第379号
发布时间:1989-12-31
实施时间:1989-12-31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及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外字第379号)
我国政府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于1988年12月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南斯拉夫外交部分别于1989年2月28日和1989年11月16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89年12月16日开始生效,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业经我局于1988年12月22日以(88)国税外字第342号文检发你局。
为便于执行协定,现对该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南在其驻外使馆中没有设商务处,上述两个机构在国外的职能类似大使馆中的商务处,主要是为本国企业介绍国外客户、沟通信息等,不从事经营活动,也不收取任何服务费,无权代表任何公司企业签订合同,属于半官方机构;
(二)上述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等由政府预算支出,由于不属外交人员,不能享受外交免税待遇,坚持增列该款,并说明其同14个国家的税收协定,都是这样规定的;
(三)今后中国在南斯拉夫如果设有上述类似机构,也可通过协商列入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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