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司法部关于公证人员清廉服务的若干规定
文件编号:司法部令第6号
发布时间:1989-12-19
实施时间:1989-12-19
对违反上述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公证处主任的责任。
(一)贪污、索贿、受贿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为谋取私利出具假证的;
(四)为谋取私利给违法或规避法律的行为出错证的;
(五)为谋取私利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偷盖公证处公章私自出证的;
(七)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的;
(八)其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非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司法行政机关并可给予停止执行职务、撤销公证员职务处分。但撤销公证员职务需报司法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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