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建设部令第5号
发布时间:1989-11-21
实施时间:1990-01-01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工作。
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一)共有房屋主体结构在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⒈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⒉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所有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⒈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⒉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八)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残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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