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独资企业建造旅游饭店、公寓、写字楼..
文件编号:(89)署监1字第655号
发布时间:1989-11-07
实施时间:1989-11-07
写字楼
(1989年11月7日(89)署监一字第655号)
你关八月二日传真电报收悉。我署曾以(87)署税字第37号文转发《
至于外商独资企业建设上述项目,在上述文件中未曾提及。经商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旅游局等部门研究认为,对今后外商独资企业举办上述项目,应比照中外合资、合作建造这些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据此,台商独资企业福州先施企业有限公司拟建造出租公寓、写字楼也应按国发<1986>101号文和1988年国务院令第15号的有关精神和审批程序办理,即需征求国家旅游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件,按(85)税征字第83号文件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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