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港、澳地区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11-04
实施时间:1989-11-15
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管理办法
每公历年度实际在外天数不满180天的,可跨公历年度累积计算。
服务人员在运输工具上连续服务满两年而实际在外天数不满180天的,可申请征税放行《限量表》第四项和第五项物品各一件,同时验放《限量表》第一、二、三项物品,原实际在外天数同时作废;未申请证税放行的,原有实际在外天数可继续累计。
各口岸海关(包括中途站海关)凭运输工具主管海关核准证件办理自用物品验放手续。
小型船舶服务人员在船上服务时间由船舶负责人记录。服务人员在离船中断航行前或实际在外满180天时,由船舶负责人根据《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海关签证簿》的记录将服务人员的实际在外天数转记入《登记本》,经主管海关核准签章认可。
如遗失《登记本》,服务人员应向原发证海关报失,并持运输工具主管部门的证明和本人书面报告申请补发,但实际在外天数从领取新《登记本》的第一次出境日开始计算。
附件:
来往港澳地区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带进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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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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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衣料、工艺美术品、普┃┃
┃通手表和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限合理数量┃
┃(含二百元)以下的其它生活┃┃
┃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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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烟┃400支┃
┃或雪茄┃100支┃
┃或烟丝┃5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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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每瓶限0.75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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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在外每满180天,任选一件┃
┃像机、录像机、组合音响、收┃免税,最多连续免税四个验放年度┃
┃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在人民┃实际在外时间不足180天,┃
┃币五百元以上、一千元(含一┃在运输工具连续服务满两年可征税┃
┃千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其中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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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通电子琴、普通照像机、打┃在外每满180天,任选一件┃
┃字机和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免税,最多连续免税四个验放年度┃
┃上,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下┃实际在外时间不足180天,┃
┃的其它生活用品┃在运输工具连续服务满两年可征税┃
┃┃其中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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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物品价值按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核定。
二、本表第四、五项各种物品一年内同一品种不得重复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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