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征收和减免滞纳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11-02
实施时间:1989-12-01
滞纳金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各级海关对滞纳金的征收与减免必须严肃对待,并严格遵照《
二、关于滞纳金的期限如何计算问题,
三、各级海关审批每一案减免滞纳金的权限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局级海关可批准三万元以下滞纳金的减免,垆处级关可批准二万元以下滞纳金的减免,非直属处级海关可批准一万元以下滞纳金的减免。超过规定权限的,应报上级海关或总署审批。报总署审批的,还应报明予以减免的理由。
四、关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七日内缴纳关税,如遇星期日或节假日如何扣除问题,如星期日或节假日位于征税期限末尾可相应顺延,除此之外不予扣除。
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届蛙,原我署(80)署税字第262号《关于征收滞纳金的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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