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部华侨商品供应系统经营彩电税收问..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31 07:24:4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部华侨商品供应系统经营彩电税收问..

文件编号:[89]国税流字第436号

发布时间:1989-10-16

实施时间:1989-10-16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商业部华侨
商品供应系统经营彩电税收问题的规定

(1989年10月16日〔89〕国税流字第436号)

为鼓励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侨眷在国内购买彩电,我局(89)国税流字第204号通知规定:对商业部中国友谊服务公司所属友谊公司(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和中侨公司下属的侨汇商店以外汇和侨汇销售的彩电,减半征收特别消费税。文件下发后各地对中国友谊服务公司所属华侨商品供应系统(即各地华侨商品供应公司和侨汇商店)经营彩电是否减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由于华侨商品供应系统是我国侨汇商品供应的重要渠道,为正确贯彻国家有关侨务政策,商业部中国友谊服务公司所属华侨商品供应系统经营的国产和进口彩电,同样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特别消费税的照顾。具体减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