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通知》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起诉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10-08
实施时间:1989-10-08
坦白案件免予起诉的具体规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在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2.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
3.个人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
2.退出全部赃款;
3.没有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有立功表现。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对被告人作免诉处理时,原则上也应按上述四个条件严格掌握。
对于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准备作免诉处理的案件,必须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或军事检察院审批。
凡作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都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不当,有权撤销其免予起诉决定或者指令下级检察院改变原决定,下级检察院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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