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10-05
实施时间:1989-10-05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