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31 07:21:50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10-05

实施时间:1989-10-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要求其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89年10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民字(1989)138号《关于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梁剑文等四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受害人翁舜慧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鉴于此案情况比较复杂,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又无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因此,此案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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