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电网出售用电权取得的收入征收产品税问..
文件编号:(89)国税流字第391号
发布时间:1989-09-07
实施时间:1989-09-07
1985年国务院以国发(1985)72号通知批转了国家计委等部门《
1、按照税法规定,随同产品销售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收入均应视同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因此,对各电网(电力局)向用电单位出售用电权取得的价外收入,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依法征收产品税。
2、对电网提供电量而临时借用的用电企业资金,如有借贷合同,到期后归还给用电单位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后,不征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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