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31 07:14:45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

文件编号:(89)国税油字第002号

发布时间:1989-04-10

实施时间:1989-04-10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4月10日(89)国税油字第002号)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和公司使用的土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征收。使用的土地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所在地的,由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管理征收,还是由当地市、县税务机关管理征收,由主管分局和直接征收单位与当地市、县税务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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