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改征增值..
文件编号:(89)国税流字第109号
发布时间:1989-03-13
实施时间:1989-01-20
根据流转税制改革的需要,经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我局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现对有关征税问题规定如下: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增列“31、工业性作业”税目,税率为14%。
“工业性作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工业性加工和工业性修理、修配。
工业性加工,系指接受来料承作某种产品的部分或全部工序,加工后的产品或半成品交给委托方,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的加工作业。
工业性修理、修配,系指对部分损伤或丧失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形状和功能的业务。工业企业从事非生产资料的修理、修配业务,也属于“工业性作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工业性作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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