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第7号
发布时间:1989-08-14
实施时间:1989-12-01
第一章总则
海员证在国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第二章申请与颁发
(一)没有《
(二)经批准,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三)经过海员专业技术训练,具有相应的证书。
(一)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或毕业于航海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
(二)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专业服务资历。
(一)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提交海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纸)两张;
(二)提交有效的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
(三)交验船员服务簿;
(四)交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海员专业训练证明;
为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还需提交海员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副本。
有效期不足二年的海员证,不得办理延期手续。
船长在为海员申请补发海员证的同时,应将海员证遗失情况电告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将船舶名称、船员姓名、海员证号码报告原颁发机关和公安部边防局。原颁发机关应即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
第三章海员证使用
第四章罚则
颁发机关对超越权限签发海员出境批件的审批机构,可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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