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建设部令第2号
发布时间:1989-06-28
实施时间:1989-08-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管理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新开办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企业审批,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第三章工程承包管理
本条所称倒手转包系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交其他单位,只收取管理费,不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的行为。
《营业管理手册》的内容和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罚则
降低资质等级的企业,一年后企业管理工作有明显改善或者工程质量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可以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倒手转包工程的款项全部依法没收;因倒手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转包单位负责处理质量事故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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