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05-26
实施时间:1989-05-26
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能否按
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苏法研(1989)57号《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能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可以根据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
能否按第二审程序再审问题的请示
(苏法研〔1989〕5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遇到了对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再审时适用何种诉讼程序的问题。
我们认为,原审被告人已死亡的原第一审案件宜由上一级法院提审,并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如不服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其理由:(1)符合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示复。
198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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