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征免所得税..
文件编号:(89)国税所字第058号
发布时间:1989-05-05
实施时间:1989-05-05
最近一些地区请示,财政部(86)财税字第229号文件对集体企业征免所得税的技术收入的界限应如何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无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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