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04-01
实施时间:1989-04-01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和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决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轿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伏尔加每辆一万五千元,拉达每辆一万元,菲亚特126P每辆五千元,其他车每辆七千元;苏联、东欧以外地区进口车每辆四万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其中:天津夏利每辆一万元;其他车每辆二万元。
3.国产车每辆一万元。
(二)吉普车(包括变型车)
1.进口整车,其中;苏联、东欧地区进口的拉达2121、阿罗244每辆五千元;其他进口车每辆三万五千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一万五千元。
3.国产车每辆五千元。
(三)面包车(包括工具车)
1.进口整车每辆三万元。
2.进口散件组装车每辆一万元。
3.国产车每辆五千元(今年暂缓征收)。
税目和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应纳税额=单位税额×应税产品数量
境内生产的应税小轿车,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生产企业受托加工的,由受托者于交付货物时纳税;生产企业自产自用的,由生产者于交付使用时纳税。
进口的应税小轿车,由进口报关者于进口报关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纳税人向代征机关缴纳。缴纳的特别消费税应在销售进口小轿车的价格之外向购货方收取,并在发票上如实注明。
(一)出口的应税小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免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由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退还已征的税款。有关退税手续,比照出口产品退产品税(增值税)的规定办理。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机构和外交人员,免征小轿车特别消费税。
(三)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免税。
除上述规定者外,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一律不得减税、免税。
进口小轿车的特别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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