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公安部、交通部令第3号
发布时间:1989-03-04
实施时间:1989-04-01
第一章总则
进出港口和在港区工作、居住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人员、车辆和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港区治安管理
第三章旅客治安管理
(一)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三)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四章船舶治安管理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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