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9 07:49:4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文件编号:[89]国税地字第014号

发布时间:1989-02-03

实施时间:1989-02-03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3日<89>国税地字第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