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01-03
实施时间:1989-01-01
1.船舶、飞机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五年
上述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届时(85)署税字第1102号文即予废止。在此以前已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其管理年限也按本规定执行。
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以内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或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应按其使用年限折旧作为完税价格补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使用月份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到岸价格×(1-________)
管理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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