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9 07:25:3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

文件编号:(88)国税地字第013号

发布时间:1988-10-12

实施时间:1988-10-12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
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1988年10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