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8-23
实施时间:1988-08-23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
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应当如何纠正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88)青法字第10号《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纠正程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根据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
死刑应如何纠正问题的请示报告
((88)青法研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检查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质量的过程中,发现判处有期徒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有的处刑畸轻。经审委会讨论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按何种程序予以纠正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严格执行
以上两种意见妥否,请予批示。
198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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