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税务部门不代征乡镇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8-23
实施时间:1988-08-23
鉴于目前地方税务部门不断反映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任务很重,以及从以往经验看,税务部门代征各种“费”,易使社会各界产生“税”“费”不分的误解等情况。经财政部同意,各地税务部门可以不代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征收管理费,应集中精力把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做好,为超额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而努力。No.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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