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3-24
实施时间:1988-03-24
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
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陕高法研〔1987〕55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根据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的请示
(陕高法研〔1987〕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法院就有一罪犯原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应如何执行的问题请示我院。经我们研究意见:根据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198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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