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8 07:29:14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2-09

实施时间:1988-02-0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88年2月9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研)发〔1987〕79号请示报告收悉。现对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答复如下:
海关法第四条第(四)项中规定:“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该条规定的扣留,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我们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犯走私罪的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后,原在海关扣留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扣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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