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三十年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7-28 07:27:59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三十年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8-02-01

实施时间:1988-02-01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
三十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1988年2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与叶日新、叶日兴、王中业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王建南(1967年死亡)1948年将其现座落在钦州市三马路88号房屋一间,出典给叶日新、叶日兴和王中业之父王庭枢(1975年死亡),典契未载明典期。土改时,王建南被定为地主成份。该房出典后,经过三十年,王建南及其子女从未提出过回赎。现王建南的子女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要求回赎,不予准许。讼争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叶日新、叶日兴和王庭枢的法定继承人王中业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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