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监察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人锅(1987)20号
发布时间:1987-09-14
实施时间:1987-09-14
你部(87)油开字第398号《关于申请石油工业用加热炉自行监察管理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加热炉的制造应由取得劳动部门制造许可证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承担,以保证制造质量。对壳体内有高压油管的加热炉,制造单位还应能满足这方面的技术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专门授予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宜由产业部门自行监察。加热炉是石油部门的专用设备,你部从加强行业管理出发多做工作,我们认为是对的,希望我们共同配合,以保证该项设备的安全使用。
过去我部有关业务部门对石油工业用加热炉的安全监察的意见,如有与本文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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