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7-07-10
实施时间:1987-07-10
(一)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
(三)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四)承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
(三)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计量检定证件由国务院计量行证部门统一制作。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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