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7-04-07
实施时间:1987-04-07
(一九八七年四月七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本部门系统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本部门系统较先进水平,在某些方面技术难度大,在局部范围和一定程度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某一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其任务来源是由某级劳动部门下达的,应该由任务下达部门组织申报;若完成单位与任务下达部门无行政隶属关系,则应同时报告该单位的行政隶属部门。
(二)其它部门所属单位受劳动部门委托完成的科技成果,评奖时应一视同仁。
劳动部门所属单位受其它部门单位委托完成的科技成果,应向委托或使用成果的单位、部门申请奖励。
(三)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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