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87]第71号
发布时间:1987-04-06
实施时间:1987-04-06
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二月三日,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件批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明确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外交部礼宾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对设在广州、大连、武汉、重庆、秦皇岛、青岛、烟台、南通、连云港、宁波、温州、北海、福州、湛江、厦门、珠海、深圳、汕头市及广东省佛山市、惠阳地区、海南行政区内的外国企业机构外交人员配偶任职问题的书面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外国企业机构所在市、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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