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
文件编号:法(研)通[1987]1号
发布时间:1987-03-26
实施时间:1987-03-26
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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