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7-03-14
实施时间:1987-03-14
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的规定》中
有关税收待遇的通知
《规定》第五项规定:“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后的科研、设计单位,仍继续享受原税收待遇”;第十一项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于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凡是科研单位进入国家确认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的企业,其进口科研用品符合<81>署税字第857号文规定的,可继续予以免税。至于设计单位进口物品,仍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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