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11-05
实施时间:1986-11-05
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
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何时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室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什么时间计算》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原判刑罚并未停止执行的,应当依照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法院对新罪
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什么时间计算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劳改犯在劳改期间又犯新罪(不指脱逃后重新犯罪)重新判刑,法院对新罪判决后,其前罪的残刑从什么时间计算的问题,目前有关法律无明确规定。我院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从后罪犯罪那天起算;另一种认为,应从新罪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因为犯罪之日不容易确定。经院领导批准,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望解答。
198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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