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10-26
实施时间:1986-10-26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一)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能有效地防止职业危害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对劳动保护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经实践证明能指导或应用于生产实际有成效的劳动保护软科学项目。
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可以择优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
一等一等奖荣誉证书五千元
二等二等奖荣誉证书三千元
三等三等奖荣誉证书二千元
四等四等奖荣誉证书一千元
────────────────────────────────────
已获得省(部委)级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一般应从每年三月份开始,到五月底止。
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获奖单位应将奖金分配结果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