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评审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
发布时间:1987-02-18
实施时间:1987-02-18
(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
1.为阐明天气动力、气候、农业气象、大气物理及人工影响天气、大气化学及大气污染、大气探测、卫星气象、雷达气象等气象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新观点、新发现、新理论,并经过检验或国内外公认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2.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以及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并在实际应用中收到突出效果的理论性成果。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励证书4000元
二等奖励证书2500元
三等奖励证书1500元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学术意义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
气象科学奖奖金在气象科研事业费中支付。
一等奖:提出新的气象理论或有新的创见(发现),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气象科学或某一学科的发展有普遍意义,并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二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突破,学术上接近国际水平,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显著作用,并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三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发展和补充,学术上在国内领先,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1.省气象局(或相当一级职能机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
2.中国气象学会专业委员会;
3.同行专家(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五人以上。
通过评审鉴定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须填写“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证书”。
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视成果的学术水平和社会(业务)、经济效益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成果的评审鉴定及国家自然科学奖。
1.凡申请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有推荐单位(者)和省气象局级的申报单位,一般推荐单位(者)为评审鉴定单位(者)。
2.符合请奖条件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按其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负责申报。
3.请奖项目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申报书》及以下文件:
(1)“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推荐文件;
(2)有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
(3)论文;
(4)“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5)研究试验报告等科技文件。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1)(2)(3)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4)(5)一式三份。
3.请奖单位须按规定每项交纳评审费四十元,个人(指非职务研制者)请奖每项交四元。
注:(1)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系指在中国气象学会年会的大会或中国气象学会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2)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系指在《气象学报》、《中国科学》或《科学通报》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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