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气象委员会章程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7-02-06
实施时间:1987-02-06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气候工作提出的要求,并参考世界气候计划的目的、任务、内容,组织编制我国国家气候计划,包括气候资料计划、气候研究计划、气候应用计划和气候影响计划四个方面并拟订各类具体实施计划;
二、组织协调国内开展气候资料、研究、预报、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以及全国性的气候学术交流活动(在国家气候计划范围内);
三、组织协调我国各部门承担世界气候计划(包括其下属四个子计划)的任务;气候资料、研究、预报、服务等工作的对外科技合作、交流;
四、协调我国各部门或单位在气候领域的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
五、承担国家交办的有关气候资料、研究、预报、服务等方面的咨询任务。
第二章国家气候委员会的组成
国家气候委员会挂靠在国家气象局。
为便于研究工作,国家气候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及各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组成。
国家气候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挂靠单位选派,副主任委员由工作密切的单位选派。
国家气候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国家气候委员会气候资料分委员会(挂靠国家气象局北京气象中心)
国家气候委员会气候研究分委员会(挂靠中国科学院大气所)
国家气候委员会气候应用分委员会(挂靠国家气象局气科院)
国家气候委员会气候影响分委员会(挂靠国家环保局)
热带海洋和全球大气(TOGA)专业委员会(挂靠国家海洋局)
各分委员会和TOGA专业委员会成员各为20人左右,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各主任由挂靠单位选派,各副主任由协作密切的单位选派。
专家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可连任一届,并采取每届轮换1/3成员的办法。其成员由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家组的职责:
围绕我国社会、经济、科学的发展,并参照世界气候计划对各分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提出的规划初稿,组织论证,协调汇总后向国家气候委员会提出我国国家气候计划草稿,并对国家气候计划的实施进行评价。
第三章附则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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