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刑事被上诉后脱逃在程序上应如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7-01-06
实施时间:1987-01-06
关于刑事被告人上诉后脱逃在程序上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法研字(86)第15号《关于刑事被告人上诉后脱逃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被告人上诉后,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脱逃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限内,待其被追捕归案后,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人在第二审期间又犯新罪,可以依照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被告人上诉后脱逃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
(法研字(86)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收到阜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后脱逃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报告称:中级法院受理的王清军强奸上诉案,在审理期间(尚未提审),被告人王清军从看守所脱逃,至今仍未追捕归案,在此情况下,第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他们提出两种意见,一是缺席判决;二是中止审理。经我院讨论研究,不同意缺席判决。如何办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上诉期间又犯脱逃罪,第二审法院可以参照
哪种意见正确,请指示。
198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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