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12-29
实施时间:1986-12-29
第一章总则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
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4.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
5.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三章货物运输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按《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旅客运输管理
第五章省际运输管理
第六章搬运装卸业的管理
第七章运输服务业的管理
第八章汽车维修业的管理
第九章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十章价格及单证的管理
第十一章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对违反条例行为,原则上由车籍所在地运政管理机关处理。在检查中,发现外籍所在地车辆违反条例行为,一般应采取发违章通知书办法,转告车籍所在地运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严禁乱扣车、滥罚款。
第十三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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