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工资的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国气人发字[1986]第466号
发布时间:1986-12-23
实施时间:1986-12-23
浮动工资的实施办法
(国气人发字〔1986〕第466号)
1.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和劳人科〔1983〕130号“说明”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人员,应是驻在乡、镇(不含县城关镇)的基层气象台站具有大、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的,现在从事气象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在本人现行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8年内离开基层气象台站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
2.已按国发〔1983〕74号文件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气象科技人员,不得再重复享受。
3.对极少数思想品质不好,工作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气象科技人员,可不发或停发浮动工资,但需经地区气象局(处、台)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人事处备案。
4.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气象科技人员,1年内连续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含法定的节假日和休假、探亲假),应从开始病、事假时起,停止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病愈、事假完恢复工作后,可继续享受浮动一级工资。
5.离开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全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6个月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浮动工资。学习后仍回到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其学习前和学习后享受浮动工资时间可合并计算。
6.从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借调到不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工作的人员,借调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浮动工资。借调后回到原工作岗位的,借调前后时间可合并计算为享受浮动工资时间。对到基层气象台站锻炼或挂职下放锻炼的科技人员,如已按国家规定领取补贴的,不再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待遇。
7.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审批权限。
8.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后,所需经费,统一在各单位气象事业经费基数中调剂解决,不另追回气象事业费预算。
9.上浮一级工资,从1986年11月起执行。
10.本办法由国家气象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你局《关于县以下气象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具体办法的请示》收悉。
为了稳定和加强县以下基层气象台站的科技队伍,鼓励气象科技人员到基层台站工作,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县以下(不含县城关镇,下同)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可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列入浮动一级工资的范围。具体意见如下:
2.凡已按国发〔1983〕74号文件实行了浮动一级工资的,不得重复享受。有些地区的基层气象台站,已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实行了多种津贴、补贴或浮动工资的,为了避免重复,引起新的矛盾,这些地区是否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由国家气象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3.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浮动一级工资增加的开支,在原有事业经费中自行解决,国家不追加预算拨款。
5.上浮一级的工资从发文之月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气象局制定,并抄送我们两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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