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6-12-11
实施时间:1986-12-11
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们请示的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重婚案件,在判决前原告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虽然撤诉,但人民法院认为已构成重婚罪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只起诉犯重婚罪中的一方,拒绝控告另一方的案件,按照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请示下列问题:
以上请示,请批复。
198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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